來源:新京報 作者:郭曉軍 2007-03-20 11:24:08
昨天(3月19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公辦高中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通知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規范教育收費管理、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緩解群眾反映強烈的“上學貴”的矛盾。
《通知》規定,城市小學和初中收取的雜費,要納入到國家規定的“一費制”中。不得將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以及為實施素質教育按教學計劃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費用納入收費范圍。
《通知》要求,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進一步降低擇校生擇校收費標準。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各地不得在擇校生之外以非計劃生、自費生、調節生、轉學生、旁聽生等其他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高額費用。不得以重點校、實驗班、重點班名義向學生高收費。
對于規范高校收費行為方面。《通知》指出,要對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進行全面清理。要明確高校各類收費的范圍、管理形式、管理權限、定價原則、審批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學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就餐卡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高校不得向學生預收學費,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預收學費標準的要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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