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 2008-04-05 13:31:09
本報教育專家顧問團專家王晉堂 北京市人大對市政府起草的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網上公開征集市民意見,這是法制民主、政治清明的舉措。此時此刻,又到了家長為孩子入小學、“小升初”著急起火的時候。關系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事,豈能不火?幾天來,引起市民的熱議,是十分正常也是十分可喜的。應該說,這一實施辦法(草案)與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在原則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當然,也還有一些可以補充之處。 促進學校均衡強調四個不得 此草案明確申明了“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事業”。這是立法的根據。由此,我認為該草案至少在以下6個方面重申了《義務教育法》的重點條文——所以在實施辦法(草案)的9章55條中特別強調這6個方面,不是說其他各條不重要,而是我認為其有著更被關注的現實意義。我把它們稱為《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草案)的幾個亮點。 首先,在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在對于適齡兒童、少年實施“兩免一補”上,草案明確了“本市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對困難群體學生的就學補助政策”。 其次,在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上,特別強調了四個“不得”:(1)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2)不得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重點建設超標準學校,(3)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內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4)不得舉辦各種名義的實驗班、特長班。 再次,重申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 第四,為了學校均衡發展,明確了“組織公辦學校校長、教師流動”。 第五,在教師待遇上,重申了“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并且提出了“完善教師工資制度,建立科學、規范的收入分配機制”,這意味著當前施行的中小學“結構工資”的結束而代之以“科學、規范的收入分配機制”。最后,關于小學入學以及“小升初”,重申了“免試就近”的原則。 取消共建入學 有了法律基礎 廣大市民對于某些單位與學校“共建”,并且以此使本單位的子女特殊化、可以名正言順地享受“擇校”的權利意見很大,提出應該在實施方案中明確制止。我認為應予采納。此種“共建”在“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條文下已經失去存在的藉口,這種權力交易破壞了教育公平。多年來群眾就有強烈的反對意見。目前北京市存在的“共建”關系有400多對,如不取締,“遏制擇校”就成了一席空話。 擇校的根源是師資 應該加快實施致力于義務教育均衡的各種舉措,要抓住推出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的契機,迅速落實2007年8月在北京市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會議上,教育部有關領導所指出的“當前城市里老百姓最不滿意的就是‘擇校亂收費’問題,其根源在于校際之間發展不平衡。”那次會議上,教育部領導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畫出了清晰的路徑,也得到市委領導的肯定。即:“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關鍵是學校均衡,學校均衡的關鍵在于教師的均衡。可以說,義務教育能否均衡關鍵看教師,教師隊伍能否均衡關鍵看流動,教師流動能否實現關鍵在于教師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現在需要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加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和校長的交流力度,形成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校長統一管理的制度,促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的均衡配置。當前學校之間教師收入差距客觀存在,成了制約教師流動的最大障礙。因而需要加快研究學校結構工資問題,在已有試點基礎上,加大教師工資改革力度,盡快實現義務教育教師實際收入的均衡,為推動教師合理流動提供制度保障。”群眾只有看到他的孩子送進的學校確實是在硬件(學校設施)和軟件(師資)上不比別的學校差,是均衡的優質的,才有可能放心,才談得上是“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草案規定“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但是除了完善校長任職資格,還應該明確校長任期制度。有了任期,有利于學校發展,也有利于校長本人的發展,也有利于校長(從而帶動教師)的流動。 “北京市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的出臺,將是困擾首都多年的“擇校亂收費”時代的終結,將為首都基礎教育首先是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帶來無限光明的前景。應該認真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把它修改好,減少疏漏、不留隱患。以期成為依法治教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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