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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元旦的作文:陽歷及其節日在民國時期的演變

來源:網絡資源 2009-07-07 0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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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來,由于國際社會普遍使用陽歷,中國欲與世界接軌,必須采用國際通用的陽歷,放棄傳統中國使用之陰歷。民國成立,將傳統的夏歷(陰歷)改為陽歷,對民眾的日常生活影響甚大。改用陽歷,民國革故鼎新、萬象更新之舉,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識和體現。但在它的推行過程中,民眾除民國紀年外,對陽歷并未完全接受,從而形成了歷法問題上的“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歷,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民)主要用陰歷,陰歷在整個社會上占主流、陽歷僅為點綴。[①]1928年后,南京國民政府采取了一種非常激進的手段,依靠政治強力進行了一場自上而下的廢除舊歷運動。這場運動,既反映了政府與民眾在歷法問題上的嚴重對峙與沖突,又是逐步將中國時鐘擰到世界時鐘發條上的重要步驟。

  一、民初陰陽歷并行局面的形成

  中國歷法,來源甚遠,相傳在伏羲、神農時,已有上元、太初等歷,以建寅之月(即夏歷正月)為歲首,隨后屢有改革,建子、建丑、建寅、建亥,代各不同。漢武以后各代歷法,一律沿用夏正,以夏歷紀歲。

  1911年10月(辛亥舊歷8月),武昌起義后的軍政府以黃帝紀年,各省響應。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后,正式通電各省:“中華民國改用陽歷,以黃帝紀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為中華民國元年元旦”。(孫中山,1982:5)其目的有三:一是共和成立,不用皇帝年號,而改為民國紀年,便于民眾記憶;二是陽歷沒有閏月,減少了陰歷閏月的換算,便于年度預算;三是與國際上普遍采用陽歷的潮流相適應,便于在對外貿易和對外交涉上與國際接軌。這一改革立即得到了宣布脫離清政府而獨立的各省的普遍支持。1月13日,孫中山發布《臨時大總統關于頒布歷書令》,令內務部編印新歷書。內務部編撰的這部《中華民國元年新歷書》特點有三:一是新舊二歷并存;二是新歷下附星期,舊歷下附節氣;三是舊歷書上吉兇神宿一律刪除。這部新歷書體現了共和精神,剔除了封建迷信的文字。6月,原來負責為大清皇朝編修《時憲歷》的欽天監改歸教育部,籌組北洋政府教育部觀象臺,負責編撰《中華民國元年歷書》。由于教育部觀象臺有著較好的天文觀象設施和編撰歷書經驗,所以,它所編訂的新歷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替代內務部編新歷書而風行全國。從民國元年到北洋政府垮臺,民國每年所用的“新歷書”,均由北洋政府教育部觀象臺編撰。

  民國初年采用陽歷而不廢陰歷,必然會形成歷法問題上“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歷;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民)主要用陰歷;陰歷在整個社會上占主流、陽歷僅為點綴。對此,一些方志明確記載:“民國創興,起義者紛紛不一,眾議改用陽歷,即以其年一月一日為‘元旦’,各省軍、政學界普同慶祝,由是造印歷書者陰陽并載。軍、政俱用陽歷,民眾、農、商,凡年節一切仍用陰歷。”(丁世良、趙放,1991a:741)這種“二元社會”格局,可以從陽、陰歷新年的慶祝規模,及政府、民眾對它們的關注程度上體現出來。

  1913年1月1日,是民國成立后第一個元旦。南北統一、政府北遷,就任臨時大總統的袁世凱格外重視陽歷新年,并舉行了一系列慶賀活動。如果將陽歷新年與隨后陰歷新年兩者略作比較,就會發現,民眾對于陰歷與陽歷的觀念存在著巨大差異,不僅出現了“民國新年”與“國民新年”的分立,而且出現了“新新年”與“舊新年”的區分:“新舊兩名詞,處于極端反對之地位,既曰新則必非舊,既曰舊則必非新,不意關于全國之歲歷,竟以反對名詞,聯合一氣,如舊新年之名目,勝播于國人之口,殊為可怪。”(無妄,1913)

  正因民眾對民國陽歷新年與陰歷新年有著截然不同的態度,所以,以官廳、機關、學校為主要慶賀者的陽歷新年,被稱為“民國之新年”,以一般社會民眾為慶賀者的陰歷新年,被視為“國民之新年”:“民國之新年,乃前總統紀元受命之新年,今總統承兆繼統之新年也,故凡享民國權利者,均得而慶之。國民之新年,乃四千余年祖傳之新年,四百兆人普通之新年也。”(夢幻,1913)“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野,顯露出政府與民眾在采用陰歷與陽歷問題上的分歧。

  如果說民國初年“二元社會”僅具雛形的話,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格局越來越鮮明,并逐漸成為一般社會的共同認識。無論處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即便僅僅是為了點綴,社會上層于陽歷新年,照例要放假慶賀,逐步加深著人們對“官府之年”的印象。1915年陽歷新年,慶賀者僅為上層社會人士:“彈指光陰,新年已過。慶賀也,封賞也,宴會也,演劇也,以及一篇勵精圖治之官樣文章,許多善頌善禱之照例祝詞。”(無妄,1915)隨后的陽歷新年,仍舊是官府熱鬧、民眾冷淡的情況。對此,有人評議說:“辛亥以還,改行新歷,于是一國中過年景象,遂有官派與民俗之分,一歲過兩年,相沿成習者,又六載于茲異。”(無妄,1917)此處“官派與民俗之分”,赫然揭示了民國初期歷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分立與對峙。

  到1919年時,陽歷在社會上也推行了八年。當人們回顧民國改用陽歷的歷史時,發現“官家之年”與“民間之年”已經涇渭分明。在采用陰陽歷問題上,中國社會形成了比較明顯的“二元社會”格局。這種格局,已經成為民國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這種情形,烘托出一個上層社會“官家之年”的熱鬧景象。也正因如此,“新歷年者,官家之年也”,已經成為當時中國社會各界的共識。

  從“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立,到“官派與民俗之分”,再到“官家之年”與“百姓之年”的對峙,清楚地為人們呈現出一幅歷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奇特景象。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二元社會”的格局,也逐漸習以為常:“吾國自光復以來,首改正朔,無如社會習慣不易改變。名義上雖遵用陽歷,而種種事實,仍依陰歷行之。每值年頭歲尾,學校都放假,報界且停刊,工商亦休業。”有好事者署春聯譏諷曰:“男女平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陰陽合歷,你過你的年,我過我的年。”(王錫彤,1913:183)

  “自新舊歷并行,政學農工商各界,各行其是,于是才過新年,又過舊年,年年如是,已變成特殊的慣例。”(無妄,1920)這樣的概括,已經明白地說明:在陽歷推行后僅僅數年,在歷法問題上出現了陰陽歷并行、社會上層與下層分立的“二元社會”格局。

  二、國民政府廢除舊歷與查禁舊歷書

  歷法問題,向來是關系社會民生的大問題,每個新政府建立之初,都要通過改正朔、定歷法等方式,來表示革故鼎新的姿態。國民政府北伐成功,自然希望改變北京政府的正朔:由陰陽歷并用,改為專用陽歷,并將陽歷定為國歷,而將陰歷視為舊歷、廢歷,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這樣一改,便將國民黨與北洋軍閥區別開來,將南京國民政府與北京政府區別開來。前者只采用陽歷,后者采用“陰陽合歷”,隱然與舊政府的“正朔”區別開來。

  陰陽歷并行,是北洋政府屈從于民間習慣勢力而采取的一種暫時的、無可奈何的默認。這種默認,顯示了北洋政府對民間社會控制力的軟弱。作為與北洋勢力相對立的國民政府,自然不會再如北洋政府那樣默認陰陽歷并行的局面。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將陽歷定為“國歷”,將舊歷視為“廢歷”,并制定“國民歷”頒行各省。1928年5月7日,內政部長薛篤弼草擬《普用國歷辦法八條》,呈請國民政府允準。11月8日,行政院召開第二次會議,不僅確立了廢除舊歷運動“以由政府提倡領導為原則”方針,而且對內政部提案作了明確規定。12月8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中央對普用新歷廢除舊歷協助辦法》,通令國民黨各級黨部及民眾團體,協助國民政府廢除舊歷。這樣,行政院所屬的內政、教育、工商、財政等部,乃至國民黨中央黨部,均參與廢除舊歷運動。

  當時民間所流行的舊歷書,是按照陰歷排列四季年月日期的文本,稱時憲書、陰陽合歷,俗稱黃歷、萬年書等,其內容除了年歷外,還有許多與民眾生活相關的文字,如建屋、遷居、行止、婚喪等的宜忌,這些顯然是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正因舊歷書是民間沿用舊歷的物質載體和主要依據,所以要廢除舊歷,關鍵在于查禁舊歷書的印制、銷售與使用,使民眾無舊歷書可資憑借。1929年7月2日,國民政府發布543號命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律遵行,它規定“以后歷書,自不應再附舊歷,致礙國歷之推行”,“不得再于十九年歷書及日歷內附印舊歷,以利國歷之推行。”7月16日,國民政府行政院發出2327號訓令,規定今后的歷書不再附舊歷,各地書店不得再印制、發行舊歷書;各地編制的新歷書必須完全用陽歷年月日,不準有任何陰陽合歷的痕跡。

  推行陽歷、廢除舊歷,一方面是要查禁舊歷書,另一方面是要編制、印行新歷書,以取代舊歷書,供民眾采用。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編制的《民國十九年國民歷》經教育、內政部審核通過,向全國發行,以取代民間流行的各種舊歷書。但在這部新歷書未印行前,各地為了滿足社會上對新歷書的需要,按照國民政府所規定的編撰原則,印行了各種各樣的新歷書。以上海市政府編撰印行的《民國十九年新歷書》為例,該歷書出版以后,首批印行數萬冊,不到一個月便銷售一空。

  舊歷沿用與商家帳目及民間契約有很大關系,這是當時許多人的共識。內政部規定:不僅要改正商店清理帳目及休息時間,而且嚴令人民按陽歷收付租息及訂結財產上之契據。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提出了《查禁民國十九年歷書日歷月份牌等附印陰歷案》,建議將陰歷、陰陽歷并用的做法“一并取締,以崇國歷”。1929年10月5日,國民政府發布964號訓令,通令全國:“從民國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帳目,民間契約,及一切文書薄據等,一律須用國歷上之日期,并不得附用陰歷,方有法律上之效力。”

  國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變結帳日期,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商家盡管有些不滿和抵觸情緒,但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也不得不遵行。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國民政府變更商家結帳日期,確實抓住了廢除舊歷問題的關鍵。因為商界結帳及契約的有效與否,必須以政府的規定為準,所以,與廢除舊歷歲時年節相比,這種強制性的辦法,收到了顯著效果。以陽歷日期作為商家結算及訂立契約及其他商業活動的日期,從此以后成為商界的主流。
  三、廢止舊歷歲時節令、代以陽歷紀念節日

  中國有幾千年的文化傳統,在使用舊歷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歲時節令,如立春、元旦、元宵、龍抬頭、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陽、冬至、臘八、除夕等等。這些歲時節令,已經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國初年改用陽歷后,北京政府逐漸確立了一些國家紀念日,與這些舊歷節令并行。據1925年印行的《泗陽縣志》記載,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陽歷紀念日及節日有:陽歷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4月8日為國會開幕紀念日,5月9日為“國恥日”,4月5日為“植樹節”,10月10日為國慶紀念日,12月25日為云南起義紀念日等(丁世良、趙放,1995a:531)。由于陰陽歷并行,這些新紀念日主要是官廳、學校來紀念,在民間社會中并無太多的表示。

  國民政府在廢除舊歷過程中,也采取了確定和增加陽歷紀念日、用根據陽歷推定的民國紀念日,來代替舊歷歲時年節的辦法。上海市黨部及上海市政府頒定之《革命紀念日一覽表》,確定了諸如陽歷1月1日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3月8日為國際婦女節等29個革命紀念日。1930年7月10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革命紀念日簡明表》及《革命紀念日史略及宣傳要點》,將革命紀念日分為兩種:

  一是《國定紀念日》。陽歷1月1日為民國成立紀念日、10月10日為國慶紀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扎彩提燈志慶,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均分別集會慶祝,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慶祝大會。”5月5日為革命政府紀念日,7月9日為國民革命軍誓師紀念日,11月12日為總理誕辰紀念日,這三個紀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慶祝,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分別集會紀念,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紀念小會。”3月12日為總理逝世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國一律舉行追悼紀念,停止娛樂宴會,各地黨政軍警各機關各團體各學校均分別集會紀念,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各界紀念大會。”3月29日為革命先烈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由各高級黨部召集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分別祭奠所有為革命而死之烈士并舉行紀念大會。”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全國黨政軍警各機關團體學校一律分別集會紀念,停止娛樂宴會,并由各該地高級黨部召開民眾大會兼作廢除不平等條約運動,不放假。”8月27日為先師孔子誕辰紀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國一律懸旗致慶,各黨政軍警機關各學校各團體分別集會紀念,并由各該地高級行政機關召開各界紀念大會。”二是《本黨紀念日》。規定陽歷3月18日為北平民眾革命紀念日,4月12日為清黨紀念日,5月18日為先烈陳英士先生殉國紀念日,6月16日為總理廣州蒙難紀念日,8月20日為先烈廖仲愷先生殉國紀念日,9月9日為總理第一次起義紀念日,9月21日為先烈朱執信先生殉國紀念日,10月11日為總理倫敦蒙難紀念日,12月5日,肇和兵艦舉義紀念日,12月25日為云南起義紀念日。國民黨中央規定:“以上各紀念日由各地高級黨部召集黨員開會紀念,各機關團體學校可派代表參加,不放假。”(行政院內政、教育部,1934:13-14)

  國民黨中央規定的這些紀念日,因是以國民政府命令之形式通令各地黨政機關嚴格遵行,故各地黨政機關學校及團體基本上均能做到。1935年刊印的《青城縣志》載:元旦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是日宴集娛樂,慶賀新年,政府、機關、學校舉行紀念會。”3月12日為孫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是日掃墓筑墳,并舉行紀念會,實施造林運動。”(丁世良、趙放,1995b:182)隨著國歷的推行,國民政府法定的新陽歷新紀念日及按照陽歷規定的新節日逐漸增多,到40年代中期以后,民國各種紀念日及陽歷節日已經達到了數十種之多,除了上述紀念日外,還有“司法節”(1月11日)、“戲劇節”(2月16日)、“童軍節”(3月5日)、“國醫節”(3月17日)、“美術節”(3月25日)、“青年節”(3月29日)、“兒童節”(4月4日)、“音樂節”(4月5日)、“母親節”(5月12日)、“禁煙節”(6月3日)、“工程師節”(6月6日)、“陸軍節”(7月9日)、“父親節”(8月8日)、“空軍節”(8月14日)、“教師節”(8月27日)、“記者節”(9月1日)、“體育節”(9月9日)、“商人節”(11月1日)、“醫師節”(11月2日)、“世界學生節”(11月17日)及農民節、詩人節、護士節、合作節等等。(丁世良、趙放,1995c:600-601)

  國民政府所采取的這種辦法,強化了陽歷為機關學校團體采用之力度,上層社會采用陽歷的現象更加普遍,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廣大的社會下層民眾沒有接受官廳規定之紀念日及陽歷節日,則說明他們依舊沿用舊歷歲時年節,這種情況顯然是政府所無法容忍的。因此,對政府來說,廢除舊歷、推行陽歷的關鍵,固然在于推廣陽歷紀念日,但更重要的則是禁絕舊歷歲時節令。

  國民政府在對待舊歷歲時節令問題上,采取了雙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推行新的紀念日和節日,另一方面直接將舊歷歲時年節廢除,將舊歷節氣,原封不動地移為陽歷月日,并將在舊歷年節的習俗及活動,統統移到陽歷年節來做。

  1927年底,馮玉祥在河南、陜西和甘肅等地推行陽歷時,不僅將舊歷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元宵節、五月初五端午節、八月十五中秋節,及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的鬼節等節令,統統作為社會惡習“一律廢止”,而且明確規定民眾只準過陽歷元旦,原來慶賀舊歷年的種種活動,統統移到陽歷年來辦。1928年4月,內政部明確通令各省區市:“將一切舊歷年節之娛樂、賽會及習俗上點綴品、銷售品一律加以指導改良,按照國歷日期舉行。”這就是說,將舊歷年節應有的各種點綴品及正月間一切娛樂活動,移至陽歷新年元月舉行,其思路仍是馮玉祥在豫陜甘推行的辦法。即使后來國民政府對廢除舊歷作了一些變通后,仍然沒有放棄這種簡單的“挪”“移”辦法,其制定的《推行國歷辦法》明確規定:“移置廢歷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種禮儀點綴娛樂等于國歷新年”,“各地人民應將廢歷新年放假日數及廢歷新年前后所沿用之各種禮儀娛樂點綴,如賀年、團拜、祀祖、春宴、觀燈、扎采、貼春聯等一律移置于國歷新年前后舉行”。

  國民政府廢除舊歷歲時節令,是一種簡單粗暴而牽強附會的做法,故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反對。在政府看來,政府并非不許百姓過年,只是要他們照陽歷去過;也并非不許民眾娛樂,并非是要廢除過年的一切禮俗風氣,僅僅要改一個日期罷了。可是在民眾看來,問題并不那樣簡單:“不能改日期,改了便不是那個味兒。”(大公報,1931)這句非常普通的話語,潛含著政府與民眾在觀念意識上的深層分歧及沖突。在民眾看來,將過舊歷時令年節時的慶賀活動挪到陽歷上來,已經從根本上“變味”。因為改變的不僅僅是一個日期,而是附屬于這個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習慣,是民眾日常生活習俗的整個改變或轉軌。

  四、舊歷的合理性及其變通之道

  中國舊歷,嚴格說來是陰陽合歷,并非純粹的陰歷。它之所以能沿用數千年,說明它自有“特長”之處。有人經過研究后斷定:在世界已行的13種歷法中,除現行的陽歷(即格勒果歷)外,中國舊歷是最進步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因為中國社會是農業社會,中國經濟是農業經濟,“而舊歷中之季節,即與此種社會、此種經濟有銳敏之呼應”;二是因為“舊歷新年可謂數千年來之民族的休息日”,也是“公認之結算日”(大公報,1930)。這就是說,舊歷最有價值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的歲時節令。這些歲時節令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與中國的農業社會密切相關:“以農事言,二十四節氣為農民所奉之圭臬;以水利言,朔望兩弦,為航行所恃之指南,而三大節算帳之質度,尤與中國經濟組織有密切關系。”(大公報,1929)

  不僅如此,舊歷歲時節令,還與一般民眾日常的祭祀、婚娶、賽會等重大活動密切相關。單就祭墓為例,1930年刊印的《桓仁縣志》載:“夏歷正月十五夜間,民戶皆向祖先墳墓設燭,名曰‘送燈’,或有以面為之者。清明節,民人均祭墓,焚化紙錢、包裹、冥衣,并有修墳添土者。夏歷七月十五日,民人均祭墓,焚化冥鏹。夏歷十月初一日,俗稱‘鬼節’。是日除墓祭外,并焚化紙錢、冥衣于墓側,曰‘送寒衣’。除夕前一二日或本日,皆往祭于墓,去墓遠則奠于路口。”這樣看來,舊歷自有其生命力所在:“而民間于祖宗忌辰、自己生日,均必不肯改易,且亦與政體無干。況蜒人之于潮水,農夫之于耕植,尤有絕大關系,必不忘也。”(如是,1930)這些附于舊歷歲時節令上的風俗文化,實際上是中國傳統文化中仍然有生命力的東西。國民政府驟然間要廢除舊歷,所要面對的不僅僅是數千年中國的民眾日常習慣,而且是幾千年來中國民眾所賴以生活的深厚的風俗文化。因此,看似簡單的變更日期,實際上包含著巨大的社會變革,同時也意味著這場社會變革的難度,遠遠超出了當時推行者的預料。

  民眾對國歷年的冷淡及舊歷新年的熱鬧、及政府與民眾的沖突的情景,對國民政府產生了強烈的刺激。鑒于“各界狃于習慣,廢歷節序依舊舉行”的現實,政府不得不有所變通,被迫保留一些舊歷節令。1930年3月,內政部長楊兆泰、教育部長蔣夢麟,參考日本“將舊有節日移于陽歷”的辦法,制定了一個《舊歷節日替代辦法》。他們意識到,移風易俗“宜取漸衰漸勝之道,孰因孰革,或張或弛,自當權衡輕重,斟酌變通,以期無礙推行,”所以必須“另定相當之替代節日,亦資民間休息及賞樂。”為此,決定仍舊保留舊歷元宵、上已、端陽、七夕、中元、中秋、重陽、臘八等歲時節令。這顯然是政府對于民間社會的屈從和妥協。政府承認消滅舊歷歲時節令的辦法是“未當”的,因此必須加以“變通”。其變通之道,就是保留這些舊歷節令,但必須“一律改用國歷月日計算”,“凡民間于沿用舊歷時,所有之觀燈、修楔、競渡、乞巧、祀祖、賞月、登高等娛樂及休息之風俗,均聽其依時舉行”。政府想通過這樣的“變通”和“移置”,達到“寓酌改舊俗之意,因革張弛,并顧兼籌”的目的。

  國民政府這個替代節日辦法,在印行的《中華民國二十年國民歷》時,分別載明于陽歷月日之下,供各地執行。如陽歷1月15日,為“上元”;3月3日為“契辰”;4月5日為“清明”;5月5日為“重五”;9月9日為“重九”;12月8日為“臘八”等。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這個代替辦法很快得到了落實。國民政府改變了“舊歷既廢,則凡附帶之舊習慣應一律廢除”的過激辦法,認定“只須不背黨義黨綱,并于風俗習慣公家治安無所妨害,均無廢除之必要。”(內政部、教育部,1930)這確實比過去務實多了,是一種明顯的“取漸衰漸勝之道”的變通辦法。但這樣的變通,將舊歷節期移于國歷,不免牽強,不僅與原來日期不符,而且失去了各種紀念的意義,實際上并沒有超出上述馮、薛等人之“移”和“挪”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當國民政府尋找變通之道時,各地政府在歲時節令上采取了一些更可行的變通辦法:保持舊歷中的歲時節令,但不是按照陽歷來強行“移挪”,而是相應地將它換算成陽歷的月日,按陽歷月日過舊歷歲時節日。這是一種陽奉陰違的“瘴眼法”,但也不失一種高明的折衷辦法。據貴州《平壩縣志》載:“‘立春’、‘雨水’、‘小寒’、‘大寒’等二十四節氣,‘端午’、‘中秋’等三大節等名目,一同舊歷,惟變成國歷日期計算。凡社會過舊節氣之種種儀式,其無礙于善良風俗或涉及迷信者,仍聽群眾于新節氣內舉行。”(丁世良、趙放b,1991:563-564)云南《韶通縣志稿》則是目前見到的為數不多的,以陽歷為主來敘述歲時的方志。它采取的變通辦法,就是在陽歷月日下,注明舊歷的節氣。如陽歷1月1日元旦約在舊歷“冬至節”后;2月上旬約當舊歷之“除夕”;4月中旬即舊歷之“上巳日”;6月中旬,約當舊歷的“端陽”;8下旬為舊歷的“中元節”;9月下旬為舊歷的“中秋節”;10中旬為舊歷”重陽節”等等(丁世良、趙放,1991c:740-741)。這顯然是一種既照顧陽歷年月日、而又不廢除對舊歷節令的變通辦法。

  正是在這種政府尋求變通之道、向民間社會作有限的妥協與退讓,同時民眾受潛移默化影響、逐漸參與陽歷慶典的相互調適中,陽歷及其新節日逐漸為社會各界認同,從而改變了民初那種陰歷為主、陽歷為附的格局,在3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了以陽歷為主、舊歷為附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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