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1 09:01:53
將要參加中考的學生岑嶺(化名)在乘出租車回家途中,駕駛員為避讓行人發生車禍,致岑嶺受傷。為索賠損失,岑嶺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8月18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于岑嶺因受傷給即將到來的中考帶來負面影響,故應予一定精神撫慰,判決上海強生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岑嶺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計4544.23元。
今年3月30日傍晚,15歲的初三學生岑嶺搭乘由沈先生駕駛的強生公司名下的出租車從學校回家。車行至閔行區漕寶路1200號處,出租車為避讓行人,撞到路中心護欄,坐在出租車副駕駛位置的岑嶺受傷,構成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出租車駕駛員沈先生負擔事故全部責任,岑嶺無責。經診斷,岑嶺的傷情為下唇撕裂傷等。后多次去醫院復診,岑嶺母親為護理請假一個月,被工作單位扣除薪水2000元。4月11日,岑嶺參加了中考,因0.5分之差未能考入理想學校,最終支付了2.1萬元擇校費才被錄取。
岑嶺認為,事故發生時,正處于中考前夕緊張復習階段,遭遇此車禍,使身心受到巨大傷害,不僅影響學業和中考,且對心靈產生了不可磨滅的陰影,心靈創傷直接影響了考試的發揮,故要求強生公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1萬余元。
強生公司辯稱,沈先生是公司出租車駕駛員,事故發生時,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公司認為,岑嶺的考試成績不佳與事故沒有必然因果關系,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對本起事故責任已作認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確認。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沈先生應對岑嶺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先生為強生公司員工,事發時系在履行職務,且強生公司為肇事出租車登記車主,故沈先生之賠償責任應由強生公司承擔。
岑嶺因本起事故受傷,后果雖非嚴重,但根據過錯程度、侵權后果,考慮到事發時其為面臨中考的初三學生,遭遇事故確對其身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可予一定精神撫慰,酌定強生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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