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6 09:09:13
教育部近日印發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針對一些地方和學校出現的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放任學生的現象,特別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的規定。
其實,一些地方和學校之所以出現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的現象,并非是由于教師沒有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相反,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早就對教師擁有合理的批評教育權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我想,教育部之所以要“多此一舉”地在《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再次明確這點,其出發點不過是為廣大教師“撐腰”。但作為一名有18年教齡的班主任老師,筆者想說的是:對不起,我還是不敢批評學生!
雖然法律賦予了教師一定的批評教育權,但對于違紀學生究竟應該采取何種批評教育方式,相關法律并無明確具體地規定,從而導致教師在學生的管理上無所適從。相反,倒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教師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條文被過度解讀。于是,教師對嚴重違紀學生罰站被稱之為“體罰”,批評教育幾句更是被扣上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罰”的大帽子!打不得、罵不得、開除不得,不夸張地說: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已經蒼白得只剩下一張只會進行“正面教育”的“嘴皮子”!
個別小題大做的家長和不利的輿論環境,也使得教師不敢“輕易”批評違紀學生。如今,物質條件逐漸優越,加之多是獨生子女,使得一些學生只能被表揚和賞識,禁不住半點批評和懲罰。這些學生個性脆弱,心理承受力低,經不起一點打擊和挫折,老師的幾句批評就會導致離家(校)出走、自殘乃至自殺等極端事件發生。而一旦發生這樣的極端事件,當事教師不可避免地成為眾矢之的:家長不依不饒、輿論窮追不舍、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不僅人被折磨得心力交瘁,而且要承擔輕則賠償、行政處分,重則降級降職、開除公職的嚴重后果。
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不負責任的教育。無論在亞洲還是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都制定有完備的教育處罰制度,詳細規定了處罰的標準和尺度。例如,韓國有《教育處罰法》,對違紀學生的處罰規定得非常明確,如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并對處罰用具的材質和尺寸作出具體規定。這樣,讓師生都做到心中有數,對教師和學生來說都是一種保護。筆者以為,將教師的批評教育權具體化,才是落實教師批評權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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