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09-08-27 09:25:58
美國21個州法律保護教師對學生進行體罰的權利 我國教育部也規定中小學班主任有權利批評學生
前天,本報報道美國21個州在法律上保護教育工作者對學生進行體罰。無獨有偶,教育部近日頒布一條新規:“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這兩則消息引起各方對中小學教育方式的熱議。當國外在探討甚至允許在教育中施行體罰,國內卻把班主任“天經地義”的批評權寫入法規。教育部頒布這項新規定的背景是什么?如今教師的批評教育權遭遇什么困境?這項新規能否起到實質作用?且來聽聽各方的說法。
現狀:
批評與體罰界定不清晰
2006年,教育部曾印發的《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的意見》就曾提到“批評教育”,不過措辭明顯不同:“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對學生的點滴進步及時給予表揚鼓勵,對有缺點錯誤的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耐心誠懇的批評教育。”
近日出版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把班主任定位為“中小學生的人生導師、健康成長的引領者”,并且明確了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合法權利。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有關負責人在媒體采訪時表示,出臺這個新規的背景是一些地方和學校也出現了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放任學生的現象。
此前聞名全國的“楊不管”正是這個現象的極端表現。安徽省長豐縣雙墩鎮吳店中學兩名學生上課時打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課教師楊某選擇站在三尺講臺上充當“看客”,并不制止,他因此被冠以“楊不管”稱號。
然而,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目前,現行教育法規沒有對正常批評教育與侵犯學生權利之間進行清晰而合理的界定,在日益強調尊重學生、維護學生權利的今天,教師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稍有過格之舉,就可能遭到非議,淪為輿論的焦點。違規體罰自不必說,有的甚至連面壁思過、責令檢討等教育方法都被歸入變相體罰的行列。
這不禁讓人產生疑問:在教育中應該賦予教師多大的權利來教育問題少年、制止校園暴力?當批評不能運用于教育中,只是溫和說教,它的作用有多大,班主任還能有多大的作為?
家長:應尊重老師善意的批評
教育部出臺的新規頒布后馬上引起家長們的關注。在某網站進行的投票中,有2萬多個家長投票,超過9成的家長贊成教育部的新規。
河南省信陽市的網友“遜位太子”是一名教師,也是一名家長。他認為,僅一個所謂的“變相體罰”,就讓教師不想管、不敢管、不愿管,個別學生視老師為挑戰對象,而且此風大有蔓延之趨勢。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網友“大蔥蘸大醬1996”認為,問題不在于老師有沒有權利批評學生,而在于家長如何看待老師對孩子的批評。“很多時候老師善意的批評卻遭來家長質疑,認為是老師給孩子穿小鞋。作為一名家長,我認為,家長如果到了動輒找老師理論的時候,那也就是老師放棄你的孩子之時。”
而反對的家長則主要是擔心教師批評權利的濫用。安徽省蕪湖市網友“az2588”說:“我是一名學生的家長,我認為,老師教育和批評學生是應該的,但有些老師經常打罵、挖苦學生,對學生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傷害,也應當引起重視。”
專家:教師批評權需要強化
廣州市教育科研所德育教研室主任蔣亞輝認為,個別學校的個別老師確實存在對學生不敢批評管教的現象,這與班主任在工作中遭遇的困境有關。
如今學生多是獨生子女,不少家長對其嬌生慣養,這容易使孩子不是性格驕橫,就是心理脆弱,班主任對其進行批評,他們心理負擔很重,動不動就離家出走甚至自殺。但事實上孩子成長出現的問題,往往根源在家庭,表現在學校,惡化在社會。但在“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師”的觀念之下,家長把責任全推給學校,把矛頭指向老師,而學校為了息事寧人,往往賠錢道歉了事。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老師是家長對孩子從小不當的教育方式的替罪羊。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批評孩子時就只能謹小慎微,如履薄冰。
“因此,我認為,這項規定的出臺能為老師適當地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這種權利的確需要強化,否則可能會形成惡性循環。”蔣亞輝說。如今在班主任對學生的教育中存在兩種誤區:一種是放任不管,一種是過于嚴厲,對學生造成心理傷害,這項規定恰恰是希望糾正這兩種誤區。有一個前提必須遵守,那就是: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傷害學生的身心健康。
老師:批評非體罰是教育必要手段
小葦是某中學的班主任,其所在的中學成立時間不長,學校中仍有不少老師是臨時聘用的,因此,對學生的所作所為不太敢管的現象較普遍。
“這一方面當然是為了保住飯碗,但另一方面也應該看到,隨著教育理念對學生越來越尊重,教師的服務意識在增強,但某些家長的強勢和不理解,使得我們在對部分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時感到無所適從。我們有時會因為說了一句在他們看來的‘重話’,就被投訴。”在她看來,新規定可能會導致一個問題:新法規只規定班主任的權利,學生會否更不把其他科老師放在眼里?”
廖慧瑩是中山二路小學班主任,在她的經驗中,相較而言,低年級的班主任對學生不當行為視而不管的現象很少,“事實上,大多數家長都比較支持老師的工作,當孩子有缺點或有不當行為時,他們都主動要求我們指正批評。”她說。
但在高年級,孩子們漸漸變得有個性,教育難度也就相應加大。但無論如何,廖老師認為,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批評教育絕不是體罰,強調班主任的批評教育的權利,并不意味著體罰。
“體罰會損害學生身體健康,但批評教育主要通過語言進行,是對學生的教育必要的手段。這項法規的出臺,恰恰是提醒家長要尊重班主任作為教育者的這項權利。”她說。而在實際教育中,批評往往與其他教育手法綜合使用,要進行定義就很不容易,因此,所謂“適當的方法”實際上很難界定,而要靠班主任的理解和經驗了。
教育部,終于正視了教育規律,明確規定了中小學班主任有權利批評教育學生。但是,應該注意兩點:
第一,是“權利”而非“權力”,這兩者區別其實表明了中小學班主任此前的這種工作方式的“權利”是沒有被保障的。
第二,《規定》明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這里面有一個十分模糊的用法“采取適當方式”,事實上是主管部門給自己留下了一個“可進可退”的空間。
因此,我們不知道應該為這樣一個規定高興呢還是嘆息呢?
事實上,“教育”這個詞匯本身就包含了“教”和“育”兩個部分,“教”本身就含有懲戒而得到“育”的目的。這是一個常識,即便今天,甲骨文、金文的時代已經是遙不可及的時代,教育也不只是春風化雨潤物無聲,同樣包含著批評懲戒,這依舊是一個常識。可笑而令人悲哀的是,一個常識性的基本的教育理念卻要通過部門含糊其辭的規定來申明,可見教育的困境、教育者的窘境。
在實際的教育工作中,我們經常在矛盾的理念中矛盾地行動。比如,我們要教育孩子有面對現實窘境逆境的能力,但是,我們卻不敢批評學生,要給他所謂的“賞識教育”。試問一個孩子,假如連幾句批評的話都不能聽、沒有承受的能力的話,難道現實生活就一直可以寬容孩子的任性狹隘偏執無知脆弱嗎?
賞識教育、激勵教育都沒有問題,問題是只剩下賞識教育的教育肯定變成虛偽的教育。尊重變成了“縱容”甚至“放縱”,這是過分的迷信賞識教育的必然后果。
重要的不是這樣一個規定,而是教育主管部門在遇到具體的情況時,能夠站在公理的角度,切實維護學校和教師的基本權利,而不是默然無聲,令學校和教師陷于無奈無助的境地。要弄清楚老師為什么不敢批評學生。連批評都不能的話,我們的教育是多么的蒼涼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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