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長沙教育網 作者:葉子靜 2012-04-05 10:18:25
(一)基本原則
1、執行“三限”政策。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必須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限等第、限人數、限錢數”的政策。
2、堅持普職協調發展。積極引導初中畢業生合理分流,確保普高、職高招生人數大體相當。
(二)報名
1、應屆初中畢業生在學籍所在學校統一參加會考報名。
2、外地回長生與往屆生根據市教育局中招辦公布的《報名須知》的有關要求,于5月7日一5月11日到市教育局中招辦指定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報名時須持本市城區常住戶口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3、報名學生均統一使用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管理平臺建立電子檔案。初中學校要認真做好學生電子檔案的數據核對工作,保證學生信息的準確和完整。
4、凡未在本市城區參加初中畢業會考的學生,均不具備在本市城區參加普通高中學校錄取的資格。
(三)招生計劃
1、市教育局中招辦根據初中畢業生生源狀況及高中發展規劃制定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含公費計劃和擇校計劃)。
2、民辦高中招生計劃由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師資狀況進行申報,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評估后進行公示。經市教育局中招辦公示的招生計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任何學校不得擅自變更招生計劃。
(四)志愿填報
1、志愿填報采用網上填報的方式,在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指標生志愿填報在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前進行)。考生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市教育局中招辦公布的學校招生計劃及自己的學業成績等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在網上進行填報。民辦學校、子弟學校的招生以及公辦學校的擇校計劃招生要填報志愿,考生需及時與學校進行銜接。志愿填報由學生、家長簽名確認后,一律不再更改。
2、學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填報志愿的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或阻止考生報考本校或其他學校,也不得以承諾許愿的方式與學生簽訂所謂志愿協議。嚴禁學校和教師代替考生填報志愿或更改學生志愿。凡因學校違規侵害了學生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五)優惠政策
1、具有下列資格的考生,錄取時享受優惠政策:
(1)烈士子女(憑市民政局證明及烈士證原件);
(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憑所在軍區或所在部隊證明和市民政局的證明);
(3)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憑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證明);
(4)歸僑、歸僑子女(不含僑眷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憑市僑辦、市臺辦證明);
(5)少數民族考生;
(6)長沙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的子弟(憑市委組織部證明)。
2、享有優惠政策資格的考生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學校。其中少數民族考生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學校后,學校統一于4月25-27日到市教育局中招辦辦理相關手續。
3、所有享有優惠政策資格的考生材料,請學校于6月7日—6月8日統一到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過期不予補辦。
4、各學校必須將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反饋的符合政策優惠條件的學生名單,于6月9日在校內張榜公布。凡有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政策性優惠資格,并對有關工作人員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六)招生錄取
1、繼續實行指標生、對口直升生、特長生和推薦生招生制度,具體辦法按市教育局《關于印發2012年長沙市城區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標生等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已被招生學校提前錄取的對口直升生不得再參加初中畢業書面考試,其他學校不得重復錄取。
2、報考音樂、美術、幼師、旅游等專業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招生學校接受面試和參加術科考試。上述專業招生時,必須綜合考慮面試結果和術科成績進行錄取。
3、市教育局中招辦按照錄取批次的順序,依據學生的初中畢業書面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定結果以及享受優惠政策情況對公費生進行劃等錄取。同一批次的招生學校先錄取公費生,再錄取擇校生。已被錄取的學生一律不得重復錄取。
4、招生學校錄取時,按以下規則依次擇優:
(1)比較書面考試成績等第;
(2)比較綜合素質評定等第;
(3)按照順序比較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
(4)比較書面考試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的總等第組合;
(5)按照順序依次比較書面考試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的單科等第。
5、對符合錄取條件且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學生,招生學校不得拒錄。
6、實行電子檔案、網上錄取,運用計算機網絡進行招生,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7、市教育局中招辦將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凡招生計劃未錄滿的公辦學校在進行補錄的時候,不得違反“三限”政策;任何學校不能補錄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凡沒有辦理錄取手續和學校擅自突破計劃自行招收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生不能取得高中學籍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學校負責。
五、各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查后實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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