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瑞安教育局 作者:瑞安教育局 2017-03-27 09:31:01
(二)關于瑞安市安陽實驗小學、瑞安市馬鞍山實驗小學、瑞安市隆山實驗小學、瑞安市安陽實驗中學、瑞安市集云實驗學校等五校入學相關政策規定:
1.2017年,上述五校施教區內房屋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產,適齡少年兒童戶籍遷入時間和其父母或本人的不動產證(房產證)登記時間截止于2017年3月31日。
2.上述五校施教區內,房屋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產的,2020年入學的適齡少年兒童其父母或本人的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登記時間必須提前三周年及以上,即登記時間最遲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今后此類房產以此類推。2018年及2019年入學的適齡少年兒童,其父母或本人的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登記時間也最遲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施教區內新建住宅,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登記時間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登記時間開始計算。
3.根據《瑞安市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方案》中相關政策規定:2017年,上述五校施教區內,房屋建筑面積20至60平方米之內的,適齡少年兒童其父母或本人的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登記時間必須提前2周年以上(即登記時間最遲截止于2015年6月30日),適齡少年兒童戶籍遷入時間截止于2017年3月31日,其中集云實驗學校該類房產的不動產證(房產證)取得時間截止于2016年4月10日。
上述五校施教區內,于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之間取得房屋建筑面積在20至60平方米之內的,需提供唯一房產證明且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登記時間必須提前2周年以上(計算截止時間于入學當年6月30日),同一套房產3周年內只能安排同一產權人子女就讀同一所學校。
2017年4月1日起,在上述五校施教區內,新建或新購房屋建筑面積在20至60平方米之內的,需提供唯一房產證明且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登記時間必須提前5周年及以上(計算截止時間于入學當年6月30日)。
4.2018年及以后上述五校施教區內,適齡少年兒童戶籍遷入時間均截止于入學當年3月31日。
5.根據《瑞安市2015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方案》中有關政策說明第(十三)條中規定:2017年開始,當第一批次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時,根據“住、戶一致優先”的統籌辦法,實施以不動產(房產)和戶籍登記時間分別距離限定截止時間的月數相加,從大到小排列順序予以錄取;未能錄取的學生,由教育局統籌安排。
(三)除瑞安市安陽實驗小學、馬鞍山實驗小學、安陽實驗中學、隆山實驗小學及集云實驗學校五校外,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適齡少年兒童戶籍遷入時間和其父母或本人的不動產登記證(房產證)(住宅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及以上)登記時間均截止于2017年6月30日。
(四)適齡少年兒童在施教區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適齡少年兒童和其父母雙方的戶籍地址與上述房屋及其所有權人一致,且在我市范圍內確無其他住房的,并符合相關戶籍遷入及房產取得時間要求的,憑相關材料證明安排就近入學。
(五)2016年4月10日起,住宅房產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戶均且每戶建筑面積60平方米及以上的,并且符合相關戶籍遷入及房產取得時間要求的,所有權人憑瑞安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唯一房產證明,同一套房產3周年內只能安排同一產權人子女就讀同一所學校。
(六)房屋在抵押期間,可憑不動產證(房產證)復印件及瑞安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房屋產權證明,送就讀學校審核認定,代替不動產證(房產證)報名。
(七)因孤兒領養、父母離異而戶口未落實的適齡少年兒童,持民政、公安、法院等單位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到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施教區學校報名。
(八)持居留證的適齡華僑兒童(少年),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發〔2006〕75號)第二十條規定,其監護人(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成年兄姐)在施教區內擁有戶籍、不動產證(房產證)的,可持市外僑辦核實后的相關材料(包括父母華僑身份證明、居留證和監護人戶口簿、不動產證(房產證)及公證書等)到監護人所在施教區學校就讀。
持居留證的適齡華僑兒童(少年)父母或本人擁有房產證(擁有房產但房產證正在辦理)的,可到所在施教區學校就讀。
港、澳、臺同胞子女和臺灣籍適齡兒童可以參照以上方法執行。
(九)政府統一組織并在移民安置點集中安置的移民入學適齡少年兒童,須持父母或祖父母移民審批表到移民安置點施教區學校報名就讀。
(十)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和駐瑞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戶籍登記在集體戶的軍轉干部子女入學按瑞政發〔2009〕101號文件執行。
(十一)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按照《瑞安市人才子女入學暫行辦法》(瑞教義〔2014〕39號)文件執行。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按照《瑞安市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暫行辦法》(瑞教義〔2013〕255號)文件執行。
(十二)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到有關特殊學校報名入學或到戶籍所在地施教區學校隨班就讀。
(十三)因特殊原因未被錄取的第一、二、三批適齡少年兒童由瑞安市教育局和教育學區統籌安排到指定學校就讀。
八、招生紀律要求
(一)招生工作涉及面廣、量大,家長及社會十分關注。各教育學區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充分調研了解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招生實施細則,上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審核后向社會公布。要指定專人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釋工作。各有關單位要深刻領會招生文件精神,堅持正確的導向,并做好廣泛宣傳引導工作,使招生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爭取家長、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在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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