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7-04-27 15:29:20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辦法
(一)合理制定招生計劃
根據2017年省教育廳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大體相當要求和我市高中階段發展規劃,市教育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今年中考報名、上一年度學校計劃完成、規范辦學行為等情況,制定本市2017年公辦和民辦普通高中招生的具體計劃并分解到縣區及市直普通高中。各縣區根據市教育局下達普通高中計劃,合理制定本地2017年普通高中到校具體計劃報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匯總、綜合平衡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及時將全市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統一行文下達并通過市教育局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二)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和錄取辦法
1.招生對象。
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對象為參加省、市和學校統一組織的初中學業考試、考查和綜合素質評價,其結果達到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要求的初中畢業生。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只招收2017年應屆初中畢業生。
2.招生錄取的原則和依據。
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堅持“尊重志愿、擇優錄取”原則,根據學校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志愿、按照初中學業考試總成績(省統考科目成績和體育、理科實驗操作考試成績,下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錄取的批次。
錄取批次依次為:提前批次招生,即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國際班”、“珍珠班”提前自主招生,公辦普通高中藝術、體育特長班招生,民辦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第一批次,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第二批次,其他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招生。
今年,全市普通高中錄取仍將分批次在網上征集志愿,其時間和具體辦法將由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另行通知,提前公布。
4.定向指標分配和錄取原則。
按照省教育廳規定,今年,我市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拿出招生計劃的80%指標定向分解到初中學校。定向到校指標要根據各初中實際在籍、就讀滿三年的畢業年級報考學生數按比例切塊分配。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不設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標到校生最低錄取控制線(須達到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指標適當向薄弱學校、農村學校傾斜,嚴禁將指標分配與初中升學率掛鉤。對去年以來辦學行為、中考中招行為不規范且被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通報的初中學校,要調減分配指標。
各縣區教育局要科學制定本地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教育局備案審核。市教育局將在對縣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標分配的科學性、均衡性、公平性加以審核后,統一行文下達并在市教育局網站等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為保障異地扶貧搬遷、農村轉移人口等流動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權益,按照省教育廳和《六安市教育局關于2017年初中學業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六教〔2017〕10號)文件規定要求,當年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在學籍校就讀不滿三年、在縣區集中報名點報名的應屆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標。其指標分配原則和辦法與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校指標分配相同,即根據集中報名點報考人數、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到校的比例切塊分配。具體辦法由縣區教育局制定。
根據各級教育等部門政策,軍人子女享受轉入初中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指標。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的80%分配到初中學校定向指標的錄取,考生須具備以下條件:2017年初中應屆畢業生、在學籍所在學校實際就讀滿三年、填報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志愿、考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符合省示范性普通高中錄取要求。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指標的錄取按照考生志愿、定向分配到初中計劃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無生源或完不成計劃,則指標不再另行分配到初中學校,在本縣區內按照剩余計劃、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當年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在學籍校就讀不滿三年、在縣區集中報名點報名的應屆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標的錄取比照執行。
嚴格執行招生計劃。
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下達后,各地要維護計劃的嚴肅性,不得隨意變更。各地公、民辦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計劃、超班額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下的學生。民辦普通高中跨區域招收學生的成績不得低于生源所在地普高最低錄取分數線。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均不得錄取未填報志愿的學生。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嚴格按照市教育局統一招生錄取結果建籍,凡違背上述規定招收的學生,省、市教育主管部門不予建立學籍,更不發放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省教育廳規定,公辦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轄市招生,同城范圍內(含縣域內)的普通高中學生嚴禁借讀,各普通高中必須嚴格執行。已經正式錄取的學生,無故不到錄取學校報到,逾期視為主動放棄普通高中就學資格,招生學校不得為其申請建立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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