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
(1)晚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
(2)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按這個法定年齡推遲2——3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初次生育子女的為晚育。
(3)優生:是指生育身體健康、智力發達的后代,防止因遺傳性、先天性和產傷性等因素導致生育癡呆、有精神類疾病和有其他缺陷的后代。我國現階段關于優生的規定有: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②患麻風病來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③禁止早婚,通過男女婚前檢查、孕婦定期檢查身體和科學分娩等措施,避免生出有遺傳疾病的孩子,這不僅是一對夫婦、一個家庭的愿望,也是國家和民族繁榮昌盛之所在。
(4)少生:就是讓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從過去的多生多育降到少生少育,穩定低生育水平。
計劃生育的目標
計劃生育的目標: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這也是我國的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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