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05-29 18:06:38
01加分照顧項目、分值及審核部門
(一)對烈士子女、軍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照顧。
1.烈士子女、獲公安部表彰的一級或二級英模子女、駐艱苦邊遠四類以上地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照顧12分。
2.因公犧牲的軍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顧10分。
3.駐艱苦邊遠三類地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駐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的現役軍人子女照顧9分。
4.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軍人或人民警察子女、榮立個人一等功的現役軍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駐艱苦邊遠二類地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照顧6分。
5.榮立個人二等功的現役軍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顧3分。
以上項目的考生加分照顧資格審核,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獲公安部表彰的一級或二級英模子女、榮立一等功或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負責審核;現役軍人子女加分照顧項目由其父(母)所在單位負責審核(軍人子女須由團級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審核)。
(二)對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子女的加分照顧。
1.獲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部委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子女照顧12分。
2.獲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子女照顧9分。
3.獲縣(市)區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子女照顧6分。
以上項目的考生加分照顧資格由縣(市)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審核。
(三)對少數民族的加分照顧。
戶籍在民族自治縣、其他縣(市)區的民族鄉并在當地初中就讀的少數民族照顧6分。考生加分照顧資格由縣(市)區民宗部門負責審核。、
(四)對農業人口獨生子女的加分照顧。
云南省內農業人口獨生子女照顧6分。考生加分照顧資格由縣(市)區衛計部門負責審核。
(五)對歸僑(僑眷)子女、臺灣籍考生的加分照顧。
歸僑學生、歸僑(華僑)子女、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科技獎的僑眷子女、臺灣籍考生照顧6分。考生加分照顧資格由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或市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審核。
符合以上加分照顧條件的考生,在學校領取《昆明市普高中學校招生加分照顧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到相應的審核部門辦理加分照顧審核手續,錄取時按相應的加分分值計入升學成績。若考生同時符合幾項加分照顧條件的,可選擇分值最高的一項實行加分照顧,其照顧分數不得累加。
2有關要求
(一)加強加分照顧資格的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加分照顧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各審核部門要對加分照顧考生的證書及證明材料嚴格審核,在《審核表》上簽字蓋章,并將《審核表》及《符合加分照顧的考生匯總名單》報招考部門復核。
(二)縣(市)區招考機構根據審核部門意見對加分照顧考生進行復核后,將加分照顧名單報市招生考試院辦理加分照顧手續。
(三)市招生考試院對全市加分照顧考生的申報材料統一復核后,將符合加分照顧考生名單返回各縣(市)區招辦,各縣(市)區招辦及學校要及時通知到考生。若對加分有異議或舉報建議,可向市教育局、市招生考試院反映,監督舉報電話:0871—65311309。
3其它
本規定實施過程中,若教育部、省教育廳有具體的加分照顧文件出臺,則按上級部門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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