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權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保障。
2、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類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等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3、 生命健康權是首要的人格權。
4、 我國憲法、刑法、 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都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
5、 我們在享有和行使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
6、 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大義滅親也不允許。
7、 人格尊嚴權指: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它表現為自尊和他尊。
8、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集中體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
9、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10、肖像是人的人格標志。
11、肖像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包括肖像制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
12、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獲得報酬方面須由監護人代理或同意。
13、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筆名、藝名,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志。
14、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15、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權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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