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和實施辦法
(一)報考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條件
凡是具有我市初中學校學籍的畢業生均可報考我市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中職學校、技工學校,下同)。
(二)報考公辦普通高中的條件
1.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以下同)并持有在廣州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累計三年以上的來穗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的(即同時符合“四個三”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報考省、市屬公辦普通高中和畢業學校所在區屬公辦普通高中。具體條件為:
(1)具有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隨遷子女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在我市范圍內(含在我市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單位等,下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滿三年;或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合法個體經營或其它商業活動滿三年以上。
(2)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隨遷子女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在我市擁有自有住房的(須提供房地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之一);或在我市有合法租賃住房并到有關房地產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滿三年的(須提供在有效期內且已在市(或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滿三年);或在我市服務單位提供住所居住滿三年的。
(3)具有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隨遷子女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按國家規定在我市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下同)并繳費累計滿三年。
(4)隨遷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的相關證明。
2.其他條件。跟隨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在我市入戶的隨遷子女,以及經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實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可報考公辦普通高中,報考范圍與其學籍所在區畢業生相同。
2招生計劃
根據我市公辦普通高中教育資源承載能力,公辦普通高中招收符合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條件的隨遷子女不超過學校所在批次招生計劃的8%。
3錄取實施辦法
1.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納入我市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錄取范疇,在學校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限額內,遵循“志愿優先”原則分批次擇優投檔錄取。
2.省、市屬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面向全市招收符合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條件的隨遷子女,區屬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面向本區招收符合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條件的隨遷子女。
3.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時,對我市戶籍考生、政策性照顧學生和符合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同時投檔。
4.僅有一個批次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在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進行投檔錄取,若戶籍生招生計劃或隨遷子女招生計劃未完成,則對空余學位統一安排補錄。
5.有兩個批次招生計劃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若第一個批次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其剩余招生計劃并入后一批次進行投檔錄取,規則同前。
6.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因未錄滿招生計劃或因學生未按規定時間到校注冊而留有空余學位,需進行補錄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在招生學校原錄取最低分數線上進行投檔。補錄時,不再區分戶籍生或符合報考公辦普通高中條件的隨遷子女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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