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wǎng)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wǎng)整理 2019-06-06 11:03:41
11.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六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生實施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jù),應當由兩名監(jiān)考員和考點主任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jù)。
第七條市、區(qū)招生辦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通過偽造證件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年中考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qū)招生辦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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