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聚集性疫情,不少職工居家工作或錯時上班
延期復工,職工工資該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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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地紛紛發布延遲復工的消息,不少企業采取靈活方式安排工作。防疫時期,用工雙方最關心的莫過于工資將如何計算。由于各地疫情不同,工資發放以地方發布標準為準,希望企業與勞動者相互理解,共渡難關。
疫情之下,安全、健康最重要,企業紛紛響應號召延遲復工。不過,期間員工工資、房租、貨物積壓等支出,讓中小企業倍感壓力。
不論是延長假期,還是延遲復工,用工雙方最關心的莫過于工資將如何計算。記者采訪發現,各地對于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及加班工資支付時間的規定并不統一,專業人士指出,考慮到各地疫情不同,應以地方發布標準為準。
各地工資發放標準不統一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明確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隨后,多地政府下發相關通知,延遲企業復工,復工時間多為元宵節后,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
記者采訪了解到,對勞動者而言,“延遲復工”包括兩個時間概念,一個是國務院辦公廳延長的3天,一個是各地規定的延期時間。
其中,對于國務院辦公廳延長的3天假期,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師認為,應屬于國家針對全體公民統一新增的額外假期,在此期間休假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標準支付工資。
各地延長復工期間,工資怎么算?記者梳理發現,各地對于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規定并不統一,有的未明確。
如最早發布延遲復工的上海市明確,延遲復工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廣東省提出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北京市提出,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并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還有地方針對雙職工家庭出臺人性化措施,如北京市明確每戶家庭可有一名職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鼓勵在家看護職工采用電話、網絡等方式靈活辦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按出勤照發。
對于各地延期復工的工資發放標準不一,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解釋道,目前國家層面并沒有就各地延遲復工的性質及復工工資給出統一性意見,各地均具有法律授權對于公共事件進行處理的權力,考慮到各地疫情不同,因此應以地方發布的標準為準。
對于跨地區工作或被外派的勞動者,楊保全指出,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為準。
“可以手機打卡以確定出勤時間”
防疫期間,不少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等行業企業職工堅守崗位,對于期間的加班工資,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李娟告訴記者,“應按《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對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國務院辦公廳提出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具體落實時,記者梳理發現,對于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多地明確按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只是在哪些時間算休息日加班需付兩倍工資方面,各地規定不一,如北京市是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上海市則延長至2月9日,而廣東則是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8日、2月9日。
延遲復工期間,如何界定加班?楊保全認為,對于實施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者,還需看假期性質,如果是國家或地方強制安排的假期,如目前春節延長的3天假期及上海的延遲復工時間,單位如在此期間安排工作,視為員工加班,需支付加班費,對于其他一些地方的非強制性假期,則單位安排員工上班和在家上班屬于正常出勤,單位支付正常工資就可以,無須支付加班費。
“延遲復工期間,多地是按工作日處理,那么在家辦公等只可能存在‘延時加班’。”洪桂彬建議,“企業可以出臺一些手機打卡、自行申報工作時間的措施,以確定出勤小時數。”
建議緩繳社保減輕企業壓力
疫情突襲給企業經營發展帶來影響,讓一些企業負責人叫苦不迭。某知名餐飲企業董事長直言,目前上萬名員工待業,按規定工資要繼續發,這樣下來一個月的支出就達1.5億元左右。
對于疫情給企業造成的工資支付壓力,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書長房連泉建議緩繳社保。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經核準可緩繳3個月左右的‘五險一金’。待疫情解除后,對少繳或緩繳部分再按照正常繳費基數予以補交,免收利息。”房連泉建議道。
記者注意到,北京、蘇州等地陸續出臺支持困難中小企業最長緩繳6個月社保等措施,獲得了當地企業的好評。
同時,房連泉認為要繼續加大實施社保降費政策。在2019年降費的基礎上,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增大失業保險金用于穩崗返還和在崗培訓的力度,“對困難職工,給予防疫期間的生活補助。”
為緩解企業發放工資壓力,人社部日前發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對于工資發放困難的企業,楊保全認為,可以依據員工工作性質安排遠程辦公、線上會議等變更工資。對于降低工資難以實現的,他建議企業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開會與職工協商延遲發放工資,“但這種延遲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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