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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疫情撕扯的知情與隱私權 防控不能脫離法治軌道

來源:網絡資源 2020-02-19 11: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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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在離武漢著名景點黃鶴樓不遠的中華路街道西城壕社區,社區網格員曹嵐英(左)在張貼防疫提示。新華社記者肖藝九攝
 
  ●誰可以公布確診病例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小區是否有權發布患者的信息?
 
  ——小區里的物業屬于私的主體,如果進行確診患者信息發布,需要得到公權力的委托,比如某個區的疫情防控小組。
 
  ●披露患者行程軌跡是否必要?
 
  ——公開患者行動軌跡,可以讓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比如盡量早點發出信息,讓其他的人員盡量減少到其周邊活動,減少乃至避免與其接觸,及時對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措施等。
 
  ●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如何平衡?
 
  ——在疫情發生時,不能單純地分析患者隱私權優先還是公眾的知情權優先,要基于科學的數據和實驗進行判斷。
 
  2月9日,一組記錄陜西寶雞首例出院新冠肺炎患者21天與病毒抗爭的日記在網絡上被大量轉發。網友點贊她的勇敢,卻也看到作為這場疫情的受害者,患者無端被作為了暴力的對象:“我們一家三口和我大弟的個人信息全部泄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惡毒指責,謾罵一片……我不知道我活著怎樣面對別人,我這樣一個禍害別人的罪魁禍首有何臉面教書育人?”
 
  疫情來得突然,防控卻不能脫離法治軌道。在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習近平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保障公眾知情權重要,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權益也不能漠視。誰有權公布確診病例相關信息?患者信息可以公布到哪種程度?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如何平衡?對于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記者進行了采訪。
 
  誰有權公布患者信息?
 
  不久前,本應在抗疫工作中守責站崗的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舒慶國卻被黨紀立案調查。原來,1月28日,他通過微信將“關于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轉發出去,內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經過微信群的幾輪傳播,當地多個業主微信群收到信息,引發部分市民恐慌。
 
  同樣的情況出現在云南。2月3日,云南省文山州人民醫院文某(職工)、謝某(護士)、關某(護士)三人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機拍攝醫院電腦記錄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詳細住址、工作單位、行程軌跡、接觸人員、診療信息等基本情況,并公開散布。文山市人民醫院財務人員劉某、余某通過微信轉發傳播。這些患者信息經過層層傳播,造成相關小區住戶人員恐慌,也嚴重影響患者的家庭安寧和人身安全。文山公安局依法對上述人員作出行政拘留或罰款處罰。
 
  “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建順告訴記者,公職人員或醫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隨意公布確診患者信息,已經觸犯了法律。
 
  疫情發生初期,微博、微信群、朋友圈中陸續出現疑似包含湖北返鄉人員身份證號、地址、電話等個人隱私的文檔及照片。社交平臺上流轉的確診患者信息,不少后來被證明為謠言,不僅給社會造成恐慌,還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負面影響。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究竟誰可以公布確診病例信息?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作為長期研究行政法的專家,楊建順向記者詳細介紹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法律還特別規定了,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對于不少人來說,社區是他們獲取確切信息的有效途徑,更是檢測本小區“安全”與否的重要指標。記者注意到,有居民要求物業對本小區確診病例的情況作出說明。但因為涉及到患者隱私,物業拒絕的也不在少數。
 
  對于小區是否有權發布患者的信息,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授趙宏稱:“小區里的物業屬于私的主體,如果進行確診患者信息發布,需要得到公權力的委托,比如某個區的疫情防控小組。”她解釋稱,如果沒有受到委托,物業和確診患者之間屬于私人和私人之間的關系。要獲取住戶的信息,需要征得其同意。“私法中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是以知情同意為原則的。”
 
  披露患者行程軌跡是否必要?
 
  1月26日,武漢市市長周先旺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的數據令人揪心——因為春節或疫情的影響,有將近500萬人離開武漢。這些人流向了哪里?離開者是否有人已被感染?同行者是否存在風險?公眾急需了解相關信息,緩解焦慮情緒。
 
  隨著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啟動重大突發衛生公共事件I級響應,信息發布方面也變得越來越透明。不僅確診病例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全網發布,提醒同乘客人注意居家隔離,多個省份也開始公布確診患者的行動軌跡。例如,2月5日,北京首次公布當日確診患者行動軌跡,主要是患者有無外省接觸史以及所在的小區。河北省每天公布的確診病例行程軌跡中,除了患者居住的小區,還包含性別、年齡、發病前逗留過的場所。
 
  信息透明固然給公眾提了醒,但公布患者具體的行程軌跡,會不會有侵犯其權益的情況,也讓一些人擔憂。多數情況下,傳播病毒并非患者本意,而針對他們“惡意”卻在蔓延。
 
  “若是按照平時適用的相關法規范,凡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一般都不得公開。但在疫情防控的特別時期,應當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條例等特別法規范,確診患者信息等個人隱私保護的法益往往要受到克減。”楊建順說,按照上述法規范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等。
 
  除了在法律上給出了公布信息的保障,楊建順還指出了公布確診患者行動軌跡帶來的好處。“對于傳染病防治來說,最關鍵的就是要切斷傳染源。了解傳染源,隔離傳染源,遠離傳染源,是毋庸置疑的選擇。”他表示,公開患者行動軌跡,可以讓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比如盡量早點發出信息,讓其他的人員盡量減少到其周邊活動,減少乃至避免與其接觸,及時對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措施等等。
 
  趙宏對此表示贊同。她認為,防控部署中國家機關公布確診患者的行動軌跡,具體到患者居住的小區,患者的年齡、性別是否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不當干預,要放在具體情境下參酌具體要素判斷。
 
  “首先要考慮的是公益保護的迫切性。”趙宏說,一般說來,國家對個人信息權利干預的強度和公眾利益保護的迫切性互相均衡。公眾利益保護的迫切性越強,對于個人數據信息的干預尺度就會越大一些。
 
  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如何平衡?
 
  在澎湃新聞2月8日的報道中,武漢多個社區已接到街道統一通知,陸續安排人員公開社區疫情信息,包括“四類”人員(新冠肺炎確診、疑似、無法明確排除的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分布情況,具體到哪座樓棟、幾單元,以及屬于四類中的哪一類。新聞發出后,不少地區居民要求效仿,讓公眾知情權優先。
 
  在楊建順看來,在疫情發生時,不能單純地分析患者隱私權優先還是公眾的知情權優先,要基于科學的數據和實驗進行判斷。“疫情剛剛出現的時候,得到的信息是不存在人傳人,那時做任何的事情都是多余的。隨著認識的深入,發現人傳人是很嚴重的,這種情況下,個人的隱私權就要讓位于公眾的知情權。”他解釋稱,個人隱私和公共利益一直處于張力的狀態。
 
  “目前各地政府的工作已經做得不錯,公布患者的軌跡信息,讓其他人心里有了防范,有了基本的自覺和認識。接下來要不要公布更詳細的信息,要看防疫自身的規律。”楊建順認為,傳染病防治一個重要原則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從相關醫學專家發布的信息來看,還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如果當地認為,確有必要公布到小區的某一棟,會更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以公布,但不能讓信息具體到可以判斷是哪一戶。”
 
  在趙宏看來,單純談論患者隱私和公眾知情權,已不能涵蓋數據社會之下所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信息,這個話題更應該放在個人信息保護與國家機關數據發布的框架下去了解。
 
  對于信息公布的程度,她認為,如果從公布的信息中,可以完整地識別出到某個具體的個人,比如把患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個人的頭像公布出來,能迅速鎖定到某個人,是絕對不允許的。
 
  “雖然我國民法典還沒有出臺,但民法典草案中已經把個人信息保護寫入其中。為疫情防控等公益目的,國家可以限制公民信息權,但要有限度。”她介紹了三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目的性。國家機關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時候一定要合目的,一定要向公眾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其實目的是一種約束,它約束不能超范圍使用和收集信息。”
 
  二是比例原則。國家機關如果干預到個人數據權利,即使目的正當,選擇的手段也應該相對適宜,做到對當事人的干預最小。
 
  三是安全性原則。國家機關為了公益的目的,可以去收集個人的信息,但是同樣要確保對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傳遞、儲存整個鏈條環節的安全性。“現在公眾在微博、微信群里獲知的很多湖北籍人員的個人信息,也有一些是公權力在收集這些信息的時候,因為工作人員的管理疏忽而泄露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違反。”趙宏說。
 
  相關立法有待完善
 
  據國家衛健委統計的疫情數據顯示,截至2月17日24時,除湖北以外,其他地區新增病例連續14天呈現下降態勢。防控手段的作用正在顯現。
 
  隨著各省逐步復工,一些新的防控措施也在不斷出臺。2月14日,河南省洛陽市公交車實行實名登記乘車,乘客需掃二維碼上車。這樣可以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重點疑似人員行程軌跡進行及時有效追溯、防止疫情擴散。2月15日起,深圳市地鐵線也將全網全面啟用實名制乘車。疫情當前,為了安全,多數人表示理解收集個人信息的需要,但也希望收集數據信息的部門能夠做好信息保護。
 
  “信息保護是一個整體的過程,除了收集和使用外,未來還涉及到信息的更正,信息的刪除。”趙宏稱,對患者來說,沒有公布到具體可識別他的情況,可能涉及不到對個人隱私的影響,但是未來可能會涉及。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完成了病理分析、疫情防控,可能就會涉及信息刪除問題。
 
  楊建順表示,17年前抗擊“非典”過后留下的經驗,出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為如今抗擊新冠肺炎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權力機關要在落實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及時、準確地公布傳染病信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防控新冠肺炎。
 
  “隨著社會的變化,大數據時代的來臨,還要與時俱進,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處罰程序,構建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楊建順說,現有的法律都是制度性的建設,具體操作起來實用性不佳。比如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具體如何責令,哪個部門去做并沒有細化,沒有詳細規定。
 
  “對于傳染病防治下,公眾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如何平衡,也不能一概而論,未來立法還可以做進一步探討和完善。”楊建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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