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防控措施,引發了爭議。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
“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當地疫情發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采取對外地人員“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措施。
臧鐵偉表示,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
——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只能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
——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不能采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
——所謂措施適度,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臧鐵偉說,對公民實施隔離的,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還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采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堅決予以糾正;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采取封門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不得擅自采取鎖門、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硬管控;除依法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護措施并配合接受體溫檢測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臧鐵偉說,在充分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妥善采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防控措施“簡單化”“一刀切”,盡可能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影響,為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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