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0-05-18 14:51:56
五、評價方法
綜合素質評價要以《荊州市普通初級中學學生成長記錄冊》或本校每學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主要依據,建立在對學生綜合表現關鍵記錄(包括關鍵考試成績、關鍵作業、關鍵實踐活動、特長及獲獎情況等)進行分析的基礎上,以實證性材料和依據為基礎,力求做到客觀、公正。體育、藝術、綜合實踐活動、理化生實驗技能以及地方課程、校本課程的考核結果,均要作為綜合素質相應項目的關鍵記錄。
六、評價程序
(一)自我評價。學生本人根據評價內容和標準,結合自己的表現,客觀地進行自我評價。
(二)學生互評。以班級或學習小組為單位,根據評價內容和評定標準,采取無記名投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客觀、公正地給小組成員評定等級。
(三)班級綜評。班級評價小組參照學生自評和互評結果,依據學生的實際表現,經過集體討論,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等級評價,并寫出綜合性評語。如出現重大評價分歧,應提交學校評價工作專班仲裁后作出最終決定。
班級評價結果是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最終結果。
七、評價的結果
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包括評價等級和綜合性評語兩部分。綜合性評語要對學生綜合素質予以整體描述,尤其要突出學生的特點和發展潛能;等級評價按照五個維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評價結果的等級分布要反映學生綜合素質實際水平,與學生群體綜合素質的實際分布狀況基本相符,A等、B等的比例一般分別為本校畢業生的35%、50%左右,對學生某方面表現或綜合表現評為“D”等時應非常慎重。
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的評價結果,按四個等級呈現后,五個維度的評價結果不再進行綜合。
八、評價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誠信制度。初中學校校長要與本校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的有關人員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二)建立公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和程序等進行公示,并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廣泛宣傳。評價結果要及時通知學生及家長,如有異議,學校評價工作委員會要及時調查處理。各個維度的A等級學生名單要在校內公示。
(三)建立監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分別成立由教育行政、學校、紀律監察、學生家長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評價工作監督委員會,對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進行監督,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實行社會監督。
(四)建立評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初中學校的評價工作進行檢查評估,主要檢查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尤其對“A”等學生比例情況進行復查。初中畢業生進入高中學校一學期后,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高中學校對初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信度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予以通報。
(五)建立責任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初中學校校長的責任,初中學校要明確評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并認真做好評價人員的培訓工作,增強其對評價工作的認同感和責任感。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在評價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其他失實、失信等違紀行為者,一經查實,依據情節輕重,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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