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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藏自治區中考學校招生規定(5)

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1-05-28 14: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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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駐藏消防救援在職人員子女。

  同時符合上述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不累計加分。

  (二)下列考生錄取時可增加1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1.區內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的農牧民子女;

  2.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的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

  3.全國公安(司法)系統一級、二級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傷殘人民警察的子女。

  4.全國應急管理部門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消防救援人員子女。

  同時符合上述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不累計加分。

  (三)同時符合上述(一)(二)項政策加分條件的考生,可累計加分,其資格審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辦和內地西藏初中班(校)負責。要嚴格審查考生資格,6月15日前將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信息匯總后報自治區招生辦,自治區招生辦于6月30日前通過招生管理系統完成各類政策加分的公示。

  (四)駐藏公安民警(消防救援、司法民警)烈士、英模、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人員子女,按公安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和司法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號),結合招生錄取工作實際執行。自治區公安廳(應急管理廳、司法廳)負責向自治區教育廳提供符合條件的應屆初中畢業生相關證明材料,由自治區教育廳向各地(市)轉發,地(市)按相關要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九、信息公開公示

  (一)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考試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錄取時間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市)招生辦和學校分別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關信息與考生體育成績等。

  (三)自治區招生辦公示的信息須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地(市)招生辦和學校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10月底。

  (四)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地(市)招生辦和學校要在公示信息的同時,及時公布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國家規定及時調查處理信訪舉報。

  十、違規違紀處理

  (一)加強全程監督,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考生、涉考人員、涉考機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招生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二)對在招生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為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錄取資格;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在體檢中如有錯檢、漏檢的,追究主檢醫師的責任;考生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取消錄取資格,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檔案資料等材料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被錄取的;在體檢工作中因弄虛作假致使學生入校復檢中發現問題的;有其他破壞招生工作行為的。

  十一、附則

  (一)考生可登錄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及“招生管理系統”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招生信息。

  (二)本規定安排若有變動,以另行通知為準。

  (三)本規定未盡事宜,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未經自治區教育廳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審批授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截取轉載解讀本規定相關條款,不得將本規定內容用于其他用途,違者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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