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作者: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1-09-24 11:32:12
中小學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未經審批收費或突破已經審批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費、自行車看管費以及講義資料、試卷、報紙(刊)訂閱、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
加強服務性收費和
代收費監督管理
堅持非營利原則
各中小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收取,實行多退少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建立事前告知制度
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在規定項目和標準范圍內公示、收取,嚴格遵循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及從嚴控制的原則,并建立事前告之學生家長制度,經學生家長同意后方可實施。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家長參加服務并收費,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并收取。
嚴格執行公示制度
各地各校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形式,將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相關內容列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向社會公開。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準收費的文號,并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加強資金管理
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支范圍。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收入用于學校的其他支出;嚴禁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小金庫”;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應將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任務來抓,明確組織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完善制度措施,確保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各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要組織力量對本地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清理和規范,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超范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相關責任人及時問責通報。
《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學起開始執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關于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6〕1566號)同時廢止。
《通知》明確了收費范圍,規范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就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我區2021年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提供了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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