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整合 2021-09-29 15:05:27
(三)學校公示代辦服務性費用的工作要求
1.各學校應根據自身辦學實際,在明確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范圍內選擇收費項目,將有關事項提前告知學生(幼兒)家長,聽取意見。根據學生(幼兒)家長反饋意見,召開學生(幼兒)家委會專題會議討論審議學校(園)代辦服務擬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并形成具體意見。依據家委會意見明確的收費標準,學校(園)選擇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或在區教育主管部門公開招募的供給單位中選擇。供給單位確定后,需簽訂相關合同。政府采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小學(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確定后,應作為中小學(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審定,在開學收費前向社會公示,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區教育局報告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在向社會公示前,家長委員會、學校(幼兒園)以及區教育部門任何一方對擬調整的標準表述異議的,視作調整標準工作不成熟,仍按各學校(園)原有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執行。新建學校(園)收取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上述程序執行。
3.經公示的代辦收費項目,除課本和作業本費外,實際收費時還需書面征求學生家長自愿選擇意見,根據家長回執意愿,按規定收費和管理使用,并實行即時收取,即時結清,多退少不補。
4.學校收取的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公辦學校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民辦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票據。
03
列入學校生均公用經費
或專項經費開支的項目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財務管理要求以及《金山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公辦學校公用經費使用的通知》(金教計〔2021〕2號)精神,規范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使用。
(一)學生飲用水費由生均公用經費中支出。
(二)學校應堅持學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則,認真做好對承辦學校食堂的企業資質審核工作,建立學校餐飲服務準入和不良企業退出機制,加強對伙食價格、質量、衛生等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小學學生食堂的水電煤費用由中小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實行公益性補貼,但其補貼額必須全額用于學生,切實降低學生就餐成本,對學生食堂場地、設備實行“零租賃”。必要時由行政執法部門對承辦學校食堂的企業進行學生伙食成本審計。學校自辦食堂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教工與學生就餐成本應單獨核算,嚴禁教工用餐費用分攤到學生用餐成本中。
(三)初三升學考試相關招生資料、體檢費列入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支出。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參加青少年活動基地活動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從生均公用經費中支付,餐費按實向學生收取。
(五)初二年級、高一(或高二)年級學生外出(參加勞技中心)勞技培訓的材料費由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支出,餐費按實向學生收取。
(六)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滬教委基(2009)77號)精神,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含綜合高中)費用由專項經費安排支付。
(七)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本市高一年級學生軍訓組織模式的通知》(滬教委體〔2013〕40號)精神,高一年級(含中職校一年級)學生軍訓工作實行“5+5”組織模式。軍訓期間發生的除餐費以外的住宿費等費用由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支出;其中5天在東方綠舟軍訓增加的2天費用,按高一新生人數,每生2天計算,由專項經費支出。
(八)以上未列明的不屬于代辦服務性收費內容的,均由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支出。
04
幫困助學政策
(一)繼續做好各項幫困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對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有條件的逐步加大對在校(園)貧困學生(幼兒)的減免和資助力度。
(二)做好幫困政策的公示工作。
05
學校和個人十個“嚴禁”行為
(一)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訂閱報刊、雜志。
(二)嚴禁違反出版管理規定,擅自編印、統一征訂教輔材料;嚴禁將教輔資料納入到《教學用書目錄》,嚴禁向學生印發《教輔材料推薦目錄》、搭售教輔材料以及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三)嚴禁代為其他單位宣傳動員和組織訂購、辦理各類物品、參加各種商業保險。
(四)嚴禁強制組織學生參加各類考察活動。
(五)嚴禁為任何部門和單位開展商業宣傳、推銷或接受委托收費。
(六)嚴禁幫助或接受社會上各類文化補習班進入學校宣傳和辦班。
(七)嚴禁有與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對中小學生收費補課的行為。
(八)嚴禁利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雙休日將校舍租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舉辦針對中小學生的收費辦班補課。
(九)嚴禁做出任何違反規定引起社會不滿的違規收費行為。
(十)與學生收費有關的勞務費、管理費需全額讓利或按實退回學生,嚴禁用于教師福利或其他方面。
06
關于收費公示
(一)公示內容
學校收費公示內容包括:經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教育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收費方式;本校代辦服務性項目及標準;困難學生就學的各項減免政策;教育局和本單位受理咨詢、舉報的電話號碼、聯系人,及區物價部門收費投訴電話。
(二)工作要求
學校必須由專人負責收費公示工作。學校收費未經公示不得收取。學校收費公示欄必須設在學校醒目處,收費公示內容須長期公示,并加強公示內容的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查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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