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21-11-11 14:42:21
一、 之
1、作助詞用。主要用法有三種類型:
(1)相當于“的”,是定語的標志。
例如:①菊之愛,陱后鮮有聞。②水陸草木之花。
(2)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起舒緩語氣作用,無實義。
例如:①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②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3)起補足調音節和舒緩語氣作用,無實義。
例如:①公將鼓之。②久之。③悵恨久之。
2、作代詞用。(可以代人,代事,代物)
(1)人稱代詞,相當于現代漢語“我”、“他們”、“她們”、“它”、“它們”。
例如:①具答之。②親戚畔之。③彼竭我盈,故克之。
(2)指示代詞,相當于現代漢語“這”、“這樣”“這件事”、“那”、“那樣”等。
例如:①漁為甚異之。
(3)作動詞用。相當于“到”、“往”、“去”。
例如:①輟耕之壟上。②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3、語法作用。
(1)賓語前置的標志,無實義。
例如:①何陋之有?②宋何罪之有?
(2)定語后置標志,無實義。
例如:①馬之千里者。②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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