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整理 2023-06-11 11:29:11
尊敬的家長、親愛的考生:
您們好!
濟寧市2023年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將于2023年6月13日-15日舉行。濟寧學院附屬高中考點為營造公平公正、秩序井然的考試環境,幫助廣大考生順利完成考試,現將相關安排及要求作如下提示:
因第一志愿報名人數為1900余人,特安排附高考點44場,十三中考點20場。望各位考生根據準考證上的考試地點安排,準時參加考試。
附高考點情況說明如下:
一、濟寧學院附屬高中考點地址
濟寧學院附屬高級中學:濟寧市任城區楓楊路1號
二、考試時間、科目
三、考生入場路線圖
濟寧學院附屬高中考點平面圖
四、考場安排分布平面圖
五、做好充足準備,輕松安全應考
1.合理安排趕考時間
(1)所有考生在6月12日下午17:00時后均可到濟寧學院附屬高中(新校區)考點熟悉考點位置,無法進入封閉區查看考場。
(2)考試期間考點學校部分道路將實行臨時交通管制,送考家長要提前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并規劃行程路線,精準計算中途所用時間,預留充足的入場時間(建議至少提前45分鐘到達考點),以免耽誤考試。
(3)到達考點后考生不得在封閉區周圍逗留、聚集,應盡快有序入場。每科開考15分鐘后禁止考生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其中英語開考前15分鐘嚴禁考生進入校門)。未到考試結束時間,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場。
2.備齊考試用具
(1)考生只能攜帶身份證、準考證(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內容)和必要的考試文具,如2B鉛筆、書寫用0.5毫米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進入考場。每科考前,都要仔細檢查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是否齊全,是否帶齊了必需的考試用品。
(2)請考生不要攜帶鑰匙、耳機、充電器、磁卡、打火機、硬幣以及金屬制作的手鐲、戒指、項鏈、發卡等物品,盡量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若攜帶水杯,則應為透明、非金屬材質。
(3)嚴禁手機等各類通訊工具、手表、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發送接收設備、書包、學習資料、涂改液、修正帶、計算器、計算尺等物品帶入封閉區、考場。考生在封閉區外妥善放置自己的個人物品。《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考生只要將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物品帶入考場,無論是否使用或其中是否帶有與考試相關內容,一律按考試作弊處理。
3.安檢要求再提高
(1)今年實行“1+2+1+1+N”次安檢制度,即:在校門口封閉區外進行考生生源學校組織的第一道安檢,封閉區入口和考場門口進行2次安檢,手機智能安檢門的安檢,考生在考場內坐定開考前的安檢和考場內的N次隨機安檢。嚴禁考生將書包、手機、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帶入封閉區、考場。請考生務必提前到達考場,以免因為安檢耽誤考試時間。
具體安檢時間:考前60分鐘,生源學校安檢和進入考點封閉區第一次安檢;
考前50分鐘,開始進入考點封閉區,接受手機智能安檢門安檢;
考前45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時第二安檢和身份驗證。
(2)各高中到濟寧學院附屬高中(新校區)考點的帶隊領導和老師,在進入考點前做好本校考生的安檢工作。
(3)熟悉安檢要求:考生進入封閉區和考場時需要接受兩次人工安檢、一次智能安檢和人臉識別檢查,重點查處攜帶手機等作弊行為。
4.認真學習《考場規則》
考生要認真學習《考場規則》,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所有考點、所有考場已實現監控全覆蓋,并與縣、市指揮平臺聯網,對違紀考生將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按要求做好考試各項準備工作,做到誠信應考、沉著應考。
5.溫馨提醒
(1)考點教學樓每層均配有男女衛生間。教學樓配有純凈水直飲機,各位考生可就近使用。
(2)請考生提前備份一份考生證件,以備不時之需。
(3)注重身心健康,樹立必勝信心。考試期間要特別注意天氣變化和飲食衛生,預防感冒,多吃新鮮蔬菜、水果,少吃肉類,不吃冷飲,確保以健康的身體條件參加考試。
六、遵守考試紀律,不觸犯考試法規
1.考生要嚴格遵守《考試規則》,了解和掌握《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不得存有僥幸心理和作弊念頭。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考生不得將手機等帶有通訊、上網、存儲及播放功能的電子設備帶入考場。考試期間,如若發現考生將其帶入座位或者放在身上,無論是否開啟、或者有無存儲考試內容,均按違規作弊處理。
3.考試結束后,考生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一旦帶出考場,視為違規作弊。
4.從2015年11月1日實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4條中增加一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5.從2016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在第79條中明確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2)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3)抄襲他人答案的;
(4)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未盡事宜 請及時查看考點相關公告。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濟寧學院附屬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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