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23-06-19 16:52:41
一、 之
01、作助詞用。主要用法有三種類型:
(1)相當于“的”,是定語的標志。
例如:①菊之愛,陱后鮮有聞。③水陸草木之花。
(2)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起舒緩語氣作用,無實義。
例如:①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②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
(3)起補足調音節和舒緩語氣作用,無實義。
例如:①公將鼓之。②久之。③悵恨久之。
02、作代詞用。(可以代人,代事,代物)
(1)人稱代詞,相當于現代漢語“我”、“他們”、“她們”、“它”、“它們”。
例如:①具答之。②親戚畔之。③彼竭我盈,故克之。
(2)指示代詞,相當于現代漢語“這”、“這樣”“這件事”、“那”、“那樣”等。
例如:①漁為甚異之。
(3)作動詞用。相當于“到”、“往”、“去”。
例如:①輟耕之壟上。②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03、語法作用。
(1)賓語前置的標志,無實義。例如:①何陋之有?②宋何罪之有?
(2)定語后置標志,無實義。如:①馬之千里者。②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
二、乎
(1)語氣詞(一般用在句未)
表提問或反問,也可表猜測、感嘆。如:
①死國可乎?②王侯將相寧有種乎?③是亦不可以已乎!
(2)介詞(一般用在句中)
類似于“于”的用法。如:
①在乎山水之間也②頹然乎其間者
三、者
1、結構助詞
譯“……的人”“……的事物”“……的情況”等,相當于名詞性短語。如:
①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
2、語氣助詞,
用在作主語的名詞或名詞性短語之后表示停頓,謂語部分一般用“也”字結尾,起判斷作用。如:
①陳勝者,陽城人也,字涉。②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
四、以
1、用作介詞
表示動作行為所涉及的的工具、物件、時間等可以譯為“把”、“用”、“拿”、“在”、“從”等,或表示動作、行為所憑借的條件,譯為“靠”、“憑借”、“根據”等。如:
(1)何以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憑借
(2)雖不能察,必以情。//策之不以其道。——根據
2、作連詞
表目的時,可譯作“(用)來”,“以便”;表順接時,相當于“而”;表結果時,可譯作“以致”;
表原因時,可譯作“由于”、“因為”。如:
(1)屬予作文以記之——(用)來
(2)以傷先帝之明——以致
(3)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因為
(4)卷石底以出。——相當于“而”
3、用作動詞
可譯作“認為”。如:
(1)皆以美于徐公。
4、特殊用法:
通假字,通“已”,已經。如:固以怪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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