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09-04-17 11:39:05
(二)進一步改革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辦法
1、招生對象: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對象為年齡不超過18周歲(即1991年9月1日后出生),參加省、市、學校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學業考試、考查和綜合素質評價,其結果達到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要求的初中畢業生。
2、招生錄取的原則和標準。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志愿、擇優錄取的原則,改變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的依據是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省統考科目成績和體育、理科實驗操作考試成績,下同)和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普通高中學校在達到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定等級要求的考生中,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按照學生學業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學業考試總成績相同按照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級擇優錄取,仍相同按學業考試等級擇優錄取。
省級示范學校計劃內招生,考生各學科學業考試成績必須達到C等級及以上;市級示范學校計劃內招生,考生各學科學業考試成績必須達到D等級及以上;考生綜合素質五個維度評價結果中有2個及以上C等級,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予錄取;考生綜合素質五個維度評價結果中有1個及以上D等級,普通高中不予錄取。
3、招生錄取的形式。今年,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實行電子檔案、局域網錄取。
4、招生錄取的批次。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分為三個批次,第一批次: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計劃內招生、擇校生;第二批次:市級示范性普通高中計劃內招生、擇校生;第三批次:民辦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計劃內招生、擇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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