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1-05-28 13:48:38
43.高校內高班畢業生招生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須公開征集志愿錄取。
44.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新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45.各辦班學校應及時、規范地向考生提供紙介質檔案,檔案內容包括高中畢業生登記表、高考報名登記表、高中學籍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體檢表、學生身份證復印件(正反兩面)。
各省考試院要求進檔的其它材料以及考生入黨積極分子相關材料、學生榮譽證書復印件、體育、藝術類專業加試成績單、證書等復印件和各辦班學校要求進檔的其它材料。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辦班學校6月5日前完成建檔工作,考生離校返疆時辦理提取檔案手續自帶到高校,期間檔案出現任何問題由考生本人負責。
4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新疆招生網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47.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48.所有高校的各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4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信息公開公示
50.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內高班辦班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5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辦班學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錄取期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辦班學校應分別設立接待站。
52.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錄取結果。
53.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辦班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4.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內高班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55.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二、附則
56.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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