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整理 2019-06-05 14:34:52
第二批次,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指標生錄取(指標生招生方案詳見附件)。體育、藝術、科技等特長生錄取。
第三批次,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湘郡銘志學校已參加第一批次錄取,不再參與第三批次錄取)。
7月12-13日,已錄取高中新生到普通高中學校報到。
7月14日,招生計劃未完成的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不含湘郡銘志學校)向中招辦上報剩余學位數并公布。
7月15日,招生計劃未完成的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不含湘郡銘志學校)統一集中現場(地點待定)補錄,符合條件的待補錄學生與有剩余學位學校雙向選擇,學校在補錄時須憑缺額缺一個補一個,不得超計劃多錄。
參加補錄的學生:成績達到普通高中學校最低控制線,綜合素質評價等級達到D等,未填報高中學校志愿或網上未被高中學校錄取。
參與補錄的高中學校將補錄結果報中招辦審核后,網上發放錄取通知書。后期任何學校不得再進行補錄。
7月16日,補錄學生憑網上錄取通知書到普通高中學校報到。
十一、錄取審批與學籍管理
(一)普通高中錄取注冊。市區招生,市教育局中招辦按招生計劃,從高分到低分1:1比例投檔。各高中學校須按招生計劃、錄取結果、報到情況統一給新生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中申報注冊學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許可的招生或超計劃招生不得申報注冊學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學校校長負責(民辦學校由董事長和校長共同負責),各高中學校要簽訂招生責任書。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程序嚴格審核招生錄取材料,審批錄取結果,處理新生學籍注冊信息。
(二)按省教育廳要求,9月30日前在全國學籍系統中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冊,逾期不予注冊。各縣(市)高一新生必須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學校擅自錄取的學生,審核時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畢業時不能發放高中畢業生登記表、高中畢業證書,不能參加學考,對高考、一些比賽活動等會產生不利影響。
(三)學生在校期間,轉學、休學、復學、升級、留級、跳級、退學等要嚴格按《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湘教發〔2015〕8號)執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可以轉學到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不能轉學到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普通高中學校錄取后可改讀職業學校,職業學校錄取注冊后不得改讀普通高中學校。
十二、招生要求
(一)各縣(市)、市區普通高中學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生計劃和錄取工作實施,嚴格按招生時間、招生計劃啟動招生工作,確保各項“陽光招生”政策嚴格執行。
(二)市教育局中招辦對招生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市區普通高中學校5月20日前將特長生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報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批;各縣(市)在4月底前將招生方案報市教育局中招辦備案。
(三)全市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要求:
1.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凡超過計劃招收的學生,擅自招收的學生、未達到最低控制標準的學生不予注冊,凡未被該校正式錄取的學生不得寄讀,已被錄取的學生不得異校就讀。
2.每所招生學校要設立招生公示欄,錄取當天及時將錄取程序、招生類別、招生計劃、錄取分數線、錄取結果張榜公示。
3.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簡章必須報中招辦審批備案后方能向媒體或社會公布。嚴禁招生學校虛假宣傳和詆毀其他學校。招生學校不得進入初中學校宣傳,嚴禁任何形式的有償招生,招生學校不得向初中學校送禮請吃。
4.嚴禁招生學校組織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試,嚴禁招生學校在招生咨詢中劃定預估錄取分數線,嚴禁作出任何錄取承諾,嚴禁與考生家長簽訂任何形式的入學協議。
5.嚴禁招生學校利用職務便利,弄虛作假,特別是特長生招生等重點環節徇私舞弊,違規錄取。
6.各招生學校嚴格執行發改委審批文件收取學費,堅決查處違規、變相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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